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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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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yuan会第二十八ci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推行和变换

  第四章  劳动条约的扫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殊划定

  第一节  整体条约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整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条约制度,明确劳动条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掩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构建和生长协调稳固的劳动关系,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元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建设劳动关系,订立、推行、变换、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元、社会整体和与其建设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推行、变换、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遵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条约,应当遵照正当、公正、一律自愿、协商一致、忠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条约具有约束力,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应当推行劳动条约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元应当依法建设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力、推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元在制订、修改或者决议有关劳动酬金、事情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清静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shen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一律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议实验历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元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元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shen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议公示,或者见告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设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配合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资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依法订立和推行劳动条约,并与用人单元建设整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设劳动关系。用人单元应当建设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元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见告劳动者事情内容、事情条件、事情所在、职业:、清静生产状态、劳动酬金,以及劳动者要求相识的其他qing况;用人单元有权相识劳动者与劳动条约直接相关的基本qing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元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住民shen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设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已建设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条约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设。

  第十一条  用人单元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条约,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酬金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金an照整体条约划定的尺度执行;没有整体条约或者整体条约未划定的,实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条约分为牢靠限期劳动条约、无牢靠限期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事情使命为限期的劳动条约。

  第十三条  牢靠限期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条约终止时间的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牢靠限期劳动条约。

  第十四条  无牢靠限期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牢靠限期劳动条约。有下列qing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成续订、订立劳动条约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牢靠限期劳动条约外,应当订立无牢靠限期劳动条约:

  (一)劳动者在gai用人单元一连事情满十年的;

 。ǘ)用人单元初ci实验劳动条约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条约时,劳动者在gai用人单元一连事情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岁不足十年的;

 。ㄈ┮涣┝⒍i牢靠限期劳动条约,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qing形,续订劳动条约的。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视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已订立无牢靠限期劳动条约。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事情使命为限期的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事情的完成为条约限期的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事情使命为限期的劳动条约。

  第十六条  劳动条约由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条约文本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条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ㄒ唬┯萌说ピ拿、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认真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住民shen份证或者其他有用shen份证件号码;

 。ㄈ├投踉枷奁冢

 。ㄋ模┦虑槟谌莺褪虑樗冢

 。ㄎ澹┦虑槭奔浜托菹⑿菁伲

 。├投杲穑

 。ㄆ撸┥缁岜O眨

 。ò耍├投诨、劳动条件和职业:Ψ阑ぃ

  (九)执法、规则划定应当纳入劳动条约的其他事项。

  劳动条约除前款划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神秘、增补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条约对劳动酬金和劳动条件等尺度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整体条约划定;没有整体条约或者整体条约未划定劳动酬金的,实验同工同酬;没有整体条约或者整体条约未划定劳动条件等尺度的,适用国家有关划定。

  第十九条  劳动条约限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凌驾一个月;劳动条约限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凌驾二个月;三年以上牢靠限期和无牢靠限期的劳动条约,试用期不得凌驾六个月。

  统一用人单元与统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ci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事情使命为限期的劳动条约或者劳动条约限期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罗在劳动条约限期内。劳动条约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建设,gai限期为劳动条约限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人为不得低于本单元相同岗位最低档人为或者劳动条约约定人为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元所在地的最低人为尺度。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qing形外,用人单元不得扫除劳动条约。用人单元在试用期扫除劳动条约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元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用度,对其举行专业手艺培训的,可以与gai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an照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凌驾用人单元提供的培训用度。用人单元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凌驾服务期尚未推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用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an照正常的人为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时代的劳动酬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条约中约定守旧用人单元的商业神秘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元可以在劳动条约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后,在竞业限制限期内an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an照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yuan限于用人单元的高级治理人yuan、高级手艺人yuan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yuan。竞业限制的规模、地域、限期由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执法、规则的划定。

  在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后,前款划定的人yuan到与本单元生产或者谋划同类产物、从事同类营业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元,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谋划同类产物、从事同类营业的竞业限制限期,不得凌驾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划定的qing形外,用人单元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肩负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条约无效或者部门无效:

 。ㄒ唬┮在财、胁迫的手段或者攻其不备,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qing况下订立或者变换劳动条约的;

 。ǘ)用人单元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扫除劳动者权力的;

 。ㄈ┪シ粗捶、行政规则强制性划定的。

  对劳动条约的无效或者部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条约部门无效,不影响其他部门效力的,其他部门仍然有用。

  第二十八条  劳动条约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的,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金。劳动酬金的数额,参照本单元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金确定。

  第三章  劳动条约的推行和变换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应当an照劳动条约的约定,周全推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元应当an照劳动条约约定和国家划定,向劳动者实时足额支付劳动酬金。

  用人单元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元应当严酷执行劳动定额尺度,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元部署加班的,应当an照国家有关划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元治理人yuan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条约。

  劳动者对:ι寰埠蛃hen体康健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元提出品评、揭发和控诉。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元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认真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条约的推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元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qing况,原劳动条约继续有用,劳动条约由承继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元继续推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襶uan涓投踉荚级ǖ哪谌。变换劳动条约,应当接纳书面形式。

  变换后的劳动条约文本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条约的扫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扫除劳动条约。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可以扫除劳动条约。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元,可以扫除劳动条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qing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扫除劳动条约:

 。ㄒ唬┪碼n照劳动条约约定提供劳动掩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ǘ)未实时足额支付劳动酬金的;

 。ㄈ┪匆婪ㄎ投呓赡缮缁岜O辗训模

 。ㄋ模┯萌说ピ墓嬲轮贫任シ粗捶ā⒐嬖虻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ㄎ澹┮虮痉ǖ诙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的qing形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

 。┲捶、行政规则划定劳动者可以扫除劳动条约的其他qing形。

  用人单元襶uan┝、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shen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元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shen清静的,劳动者可以连忙扫除劳动条约,不需事先见告用人单元。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qing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扫除劳动条约:

 。ㄒ唬┰谑杂檬贝恢な挡磺泻先蚊跫的;

 。ǘ)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害的;

 。ㄋ模├投咄庇肫渌萌说ピㄉ枥投叵担酝瓿杀镜ピ氖虑槭姑斐裳现赜跋,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纠正的;

 。ㄎ澹┮虮痉ǖ诙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qing形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略鹑蔚。

  第四十条  有下列qing形之一的,用人单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特殊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人为后,可以扫除劳动条约: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部署的事情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经由培训或者调整事情岗位,仍不能胜任事情的;

 。ㄈ├投踉级┝⑹彼谰莸目凸踧ing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条约无法推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换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qing形之一,需要镌汰人yuan二十人以上或者镌汰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元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qing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镌汰人yuan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陈诉,可以镌汰人yuan:

 。ㄒ唬┳裾掌笠敌菀倒嬖蚨ň傩兄卣模

 。ǘ)生产谋划发生严重难题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手艺刷新或者谋划方式调整,经变换劳动条约后,仍需镌汰人yuan的;

 。ㄋ模┢渌蚶投踉级┝⑹彼谰莸目凸劬胵ing况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劳动条约无法推行的。

  镌汰人yuan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yuan:

 。ㄒ唬┯氡镜ピ┝⒔虾憔孟薜睦慰肯奁诶投踉嫉模

 。ǘ)与本单元订立无牢靠限期劳动条约的;

 。ㄈ┘彝ノ奁渌鸵等藋uan,有需要抚育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元遵照本条第一款划定镌汰人yuan,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yuan的,应当通知被镌汰的人yuan,并在一律条件下优先招用被镌汰的人yuan。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qing形之一的,用人单元不得遵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划定扫除劳动条约:

 。ㄒ唬┐邮陆哟ブ耙挡∥:ψ饕档睦投呶淳傩欣敫谇爸耙悼到〖觳,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时代的;

 。ǘ)在本单元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损失或者部门损失劳动能力的;

 。ㄈ┗疾』蛘叻且蚬じ荷耍诨ǖ囊搅破谀诘模

 。ㄋ模┡肮ぴ谠衅、产期、哺乳期的;

 。ㄎ澹┰诒镜ピ涣虑槁迥,且距法定退休年岁不足五年的;

 。┲捶、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qing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元单方扫除劳动条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元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划定或者劳动条约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元纠正。用人单元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置赏罚效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qing形之一的,劳动条约终止:

 。ㄒ唬├投踉计诼模

 。ǘ)劳动者开shi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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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萌说ピ灰婪ㄐ嫘菀档模

 。ㄎ澹┯萌说ピ坏跸抵凑、责令关闭、作废或者用人单元决议提前驱逐的;

 。┲捶、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qing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条约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划定qing形之一的,劳动条约应当续延至响应的qing形消逝时终止。可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划定损失或者部门损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条约的终止,an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qing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遵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划定扫除劳动条约的;

 。ǘ)用人单元遵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划定向劳动者提出扫除劳动条约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扫除劳动条约的;

 。ㄈ┯萌说ピ裾毡痉ǖ谒氖趸ㄉǔ投踉嫉模

 。ㄋ模┯萌说ピ裾毡痉ǖ谒氖惶醯谝豢罨ㄉǔ投踉嫉模

 。ㄎ澹┏萌说ピ只蛘咛岣呃投踉荚级ㄌ跫续订劳动条约,劳动者差异意续订的qing形外,遵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划定终止牢靠限期劳动条约的;

 。┳裾毡痉ǖ谒氖奶醯谒南、第五项划定终止劳动条约的;

 。ㄆ撸┲捶、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qing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赔偿an劳动者在本单元事情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人为的尺度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an一年盘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人为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月人为高于用人单元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宣布的当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尺度an职工月平均人为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凌驾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人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条约扫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人为。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规则定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劳动者要求继续推行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应当继续推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推行劳动条约或者劳动条约已经不能继续推行的,用人单元应当遵照本法第八十七条划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接纳措施,建设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域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元应当在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时出具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治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an照双方约定,治理事情交接。用人单元遵照本法有关划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事情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元对已经扫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条约的文本,至少生涯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殊划定

  第一节  整体条约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元通过一律协商,可以就劳动酬金、事情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清静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整体条约。整体条约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整体条约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元订立;尚未建设工会的用人单元,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选的代表与用人单元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元可以订立劳动清静卫生、女职工权益掩护、人为调整机制等专项整体条约。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修建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整体条约,或者订立区域性整体条约。

  第五十四条  整体条约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整体条约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整体条约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整体条约对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整体条约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整体条约中劳动酬金和劳动条件等尺度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最低尺度;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条约中劳动酬金和劳动条件等尺度不得低于整体条约划定的尺度。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元违反整体条约,侵占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元肩负责任;因推行整体条约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元应当遵照公司法的有关划定设立,注册资源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元是本法所称用人单元,应当推行用人单元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条约,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划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元以及派遣限期、事情岗位等qing况。

  劳务派遣单元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牢靠限期劳动条约,an月支付劳动酬金;被派遣劳动者在无事情时代,劳务派遣单元应当an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最低人为尺度,向其an月支付酬金。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元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元(以下称用工单元)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yuan数目、派遣限期、劳动酬金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元应当凭证事情岗位的现实需要与劳务派遣单元确定派遣限期,不得将一连用工限期支解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元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见告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元不得克扣用工单元an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酬金。

  劳务派遣单元和用工单元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用度。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元跨地域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酬金和劳动条件,an照用工单元所在地的尺度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元应当推行下列义务:

 。ㄒ唬┲葱泄依投叨,提供响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掩护;

 。ǘ)见告被派遣劳动者的事情要求和劳动酬金;

 。ㄈ┲Ц都影喾、绩效奖金,提供与事情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举行事情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五)一连用工的,实验正常的人为调整机制。

  用工单元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元。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元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元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元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金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元或者用工单元依法加入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shen的正当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遵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划定与劳务派遣单元扫除劳动条约。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qing形的,用工单元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元,劳务派遣单元遵照本法有关划定,可以与劳动者扫除劳动条约。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ban在暂时性、辅助性或者替换性的事情岗位上实验。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元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元向本单元或者所属单元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整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整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统一用人单元一ban平均逐日事情时间不凌驾四小时,每周事情时间累计不凌驾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整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整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元订立劳动条约;可是,后订立的劳动条约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条约的推行。

  第七十条  非整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整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元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第七十二条  非整日制用工小时计酬尺度不得低于用人单元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最低小时人为尺度。

  非整日制用工劳动酬金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凌驾十五日。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天下劳动条约制度实验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真本行政区域内劳动条约制度实验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条约制度实验的监视治理事情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验劳动条约制度的qing况举行监视检查:

 。ㄒ唬┯萌说ピ贫┲苯由婕袄投咔衧hen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qing况;

 。ǘ)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息争除劳动条约的qing况;

 。ㄈ├臀衽汕驳ピ陀霉さピ袷乩臀衽汕灿泄鼗ǖ膓ing况;

 。ㄋ模┯萌说ピ袷毓夜赜诶投呤虑槭奔浜托菹⑿菁倩ǖ膓ing况;

 。ㄎ澹┯萌说ピЦ独投踉荚级ǖ睦投杲鸷椭葱凶畹腿宋叨鹊膓ing况;

 。┯萌说ピ尤敫飨钌缁岜O蘸徒赡缮缁岜O辗训膓ing况;

  (七)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验监视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条约、整体条约有关的质料,有权对劳动chang所举行实地检查,用人单元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qing况和质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事情人yuan举行监视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清静生产监视治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用人单元执行劳动条约制度的qing况举行监视治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赏罚,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用人单元推行劳动条约、整体条约的qing况举行监视。用人单元违反劳动执法、规则和劳动条约、整体条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资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小我私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实时核实、处置赏罚,并对举报有功人yuan给予奖励。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shen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执法、规则划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给予忠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元提供的劳动条约文本未载明本规则定的劳动条约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元未将劳动条约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凌驾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人为。

  用人单元违反本规则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牢靠限期劳动条约的,自应当订立无牢靠限期劳动条约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人为。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规则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推行的,由用人单元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人为为尺度,an已经推行的凌驾法定试用期的时代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规则定,扣押劳动者住民shen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遵照有关执法划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元违反本规则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尺度处以?睿桓投咴斐伤鸷Φ,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用人单元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qing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酬金、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酬金低于当地最低人为尺度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门;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元an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尺度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ㄒ唬┪碼n照劳动条约的约定或者国家划定实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金的;

 。ǘ)低于当地最低人为尺度支付劳动者人为的;

 。ㄈ┎渴鸺影嗖恢Ц都影喾训模

  (四)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未遵照本规则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条约遵照本法第二十六条划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规则定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的,应当遵照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经济赔偿尺度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qing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ㄒ唬┮yuan┝、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shen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shen清静的;

 。ㄈ┪耆、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ㄋ模├投跫恶劣、情形污染严重,给劳动者shen心康健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规则定未向劳动者出具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的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规则定扫除劳动条约,或者违反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元招用与其他用人单元尚未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元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元违反本规则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纠正;qing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尺度处以?,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元与用工单元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正当谋划资格的用人单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执法责任;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的,gai单元或者其出资人应当遵照本法有关划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金、经济赔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小我私人承包谋划违反本规则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小我私人承包谋划者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yuan玩忽职守、不推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元造成损害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对直接认真的主管人yuan和其他直接责任人yuan,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元与实验聘用制的事情人yuan订立、推行、变换、扫除或者终止劳动条约,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尚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未作划定的,遵照本法有关划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条约,继续推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划定一连订立牢靠限期劳动条约的ci数,讁uan痉ㄊ┬泻笮├慰肯奁诶投踉际笨猻hi盘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设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应当讁uan痉ㄊ┬兄掌鹨桓鲈履诙┝。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条约在本法施行后扫除或者终止,遵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划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讁uan痉ㄊ┬兄掌鹋趟悖槐痉ㄊ┬星癮n照其时有关划定,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an照其时有关划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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